陈志律师亲办案例
99.6.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诉烟台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追讨广告费胜诉案
来源:陈志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9
浏览量:723
案情:2007年4月,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烟台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于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对方提供大屏幕电子显示屏的广告服务,服务期间为2007年4月至2007年5月。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方比较满意,随后,双方就再合作事宜进行磋商,于2007年7月份口头达成一致,广告费用约为80万元,后对方由于经费问题,此合同没有签订。尽管对方一再承诺要做广告,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广告合同,也没有支支付相关的广告费。
2007年12月,经过反复探讨,双方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约定: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对方提供广告服务,费用为40万元,发布期为一年,发布期从2007年12月3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方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广告牌,同时约定了对方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5万元整,广告发布验收合同后支付15万元整等等;对方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处正常支付广告费外,每天加付所欠总金额款项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款,对方超过付款期限一个为未能付清款项的,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广告发布地点,于2007年12月与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广告位合同,约定了广告发布的内容为对方的品牌,发布期从2007年12月3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费用为30万元,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果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违约,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继续追索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和未履行完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广告的方案进行了设计,到相关部门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通过。但是对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及协助履行义务。在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将设计号的广告图案给对方确认时,对方一开始说不错,要再考虑考虑,就这样一直拖延,没有在设计好的设计图上签字,也拒绝提出修改设计图,拒绝对已经确定的广告发布位置进行签字确认。
在对方一直不支付广告费的情况下,且广告一直是空着,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非常着急,无奈之下找到陈志律师。
案情一分析,对方是构成了违约,但是合同依然存在,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也知道目前还不能将广告给其他公司做。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不想失去这个客户,最后决定,为减少对方的损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发函给对方,并于2008年3月26日委托律师发函给对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希望对方及时支付拖欠广告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希望能够和对方协商以解决问题,。并表示如果对方不想做广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期限相应减少对方的广告费用。无论哪种情况,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都希望对方积极的表明态度,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但是对方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请求置之不理。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对方、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08年3月在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处协商处理相关的争议,但是未果。
由于对方的违约,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08年3月两次发函给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希望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同其之合同义务。并于2008年4月向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函,通知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支付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广告费10万元。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无奈之下,只好于2008年4月诉讼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庭审中,对方对于合同上的盖章予以否认,并称合同并不存在。由于律师准备充分,法院最后采纳了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律师的代理意见,确定合同成立且已经履行,可能是为了权衡双方的利益损失,且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不慎重等多方面原因,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支持部分其实是不够弥补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的。
该案件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但是该案件由于对方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故至2009年1月申请执行,至2009年7月,依然执行未果。

本案件的律师代理词的法律适用部分:
对方有义务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
一、 原对方合同真实有效
原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法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对方应该履行支付广告费的义务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对方提供了广告服务,办理了相关的事务,提供了服务,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广告之所以没有实际发布,是由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是由于对方违背了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的,此后果应该由对方承担。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对方违约,导致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需要同案外人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协商以让其他的公司做广告,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08年6月底为案外人发布广告,故广告为拖延的日期为6月(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08年 6月31日)。广告费的计算标准为40万÷12个月=3.3333万元,对方应该支付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费为3.3333万元×6月=20元。
三、 对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了对方不按期支付广告费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的强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有义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的数额为40万元×千分之三每日×280天=33.6万元。暂从2008年1月1日,计算到2008年9月10日,共七个月零十天。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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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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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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